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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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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鄭迪陽 廖家宏 林秉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蓓伍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 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進 而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 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與 依所有權請求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方式,實並無二致。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吳蓓伍應將雲林縣○○鄉○○路0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聲請人,經本院調閱系爭房屋 之權利移轉證書,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新台幣91萬1,000 元(計算式:58萬4,000元+32萬7,000元=91萬1,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萬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 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 二、又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未計載請求權基礎(聲請人請 求相對人遷讓房屋之依據),聲請人應陳報本件係本於所有 權請求相對人返還無權占有之房屋?抑或係基於租賃物返還 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返還租賃物? 三、應提出相對人吳蓓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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