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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鄭書函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育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彰化縣社頭鄉,此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本件 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溪州鄉、北斗鎮等處。因此,本件訴訟 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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