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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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陳雪淑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淑慧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3,400
元(計算式:房屋現值23萬9,400元+11月租金1萬2,000元+12月租
金1萬2,000元=26萬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