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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小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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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者光電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347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另行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 判費5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 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憑,參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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