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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Worldgym專業 技術培訓課程訓練費用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 ,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萬0,700元,依督促程序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被告並於法定期間 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視為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對被告起訴,先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 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 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 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經查 ,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規定:「 除依民事訴訟法對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 外,因本協議所產生之相關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此有系爭協議書影本附卷足 憑(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070號卷第9頁),足見此一合意 管轄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應優先於其餘民事訴訟法管轄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 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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