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王顯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江水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