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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救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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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温惠欣 相 對 人 大正當鋪 法定代理人 兼相對 人 張清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經法扶基 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 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此觀諸該條修正理由自 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已向法扶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 而准予扶助,遂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112年12月26日 申請編號第0000000-M-003 號審查表附卷可參。復觀諸聲請 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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