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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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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翁珮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湘韻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1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 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 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 ,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 是是聲請人應陳報請求新台幣61萬元之細項、金額,及計算 方式【如:㈠財產上損害項目(如醫藥費、修車費、其他財物 損失等);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並應就 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等,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此部分訴訟。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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