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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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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李清順 代 理 人 李清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淯晴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全部)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⑴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按房屋稅課稅現 值,並以⑴之金額+⑵欠繳租金新台幣10萬元之金額(即⑴+⑵之 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提出相對人張淯晴、張昌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 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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