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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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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吳芳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仁貴、吳明芳、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 人吳芳銘)、吳仁祉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 部。 二、提出共有人吳仁貴、吳明芳、吳仁祉之戶籍謄本,並按被告 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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