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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惠君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泰山區,此有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佐;又依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事實,本件並無特 別管轄籍之情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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