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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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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芳源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楊芳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楊芳 源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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