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祺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7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 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 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 ,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 是聲請人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輛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1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