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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回復原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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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雅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林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森林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 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森林寓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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