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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附民原告 嚴永成 附民被告 洪艷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本案犯行,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且原告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 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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