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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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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原 告 臺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代 表 人 鄭淵臨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洪弼欣律師 被 告 歐明東 汪宥霈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32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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