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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71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19號 附民原告 曾健益 附民被告 楊晏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曾健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楊晏如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是若當事人並 非被害人,自不得於被告之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四、經查,被告楊晏如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 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18號審理在案,然依該案起訴書所 載,原告並非受被告被訴詐欺犯行而受損害之人,揆諸前揭 規定及說明意旨,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 告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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