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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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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佳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佳瑋於民國111年7月29日9時5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實 踐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實踐街與實踐街85巷口時,本 應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 依其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通過,適有告 訴人隂施愛騎乘電動自行車,亦沿臺南市北區實踐街由東往 西方向行駛,行經實踐街與實踐街85巷口時,本應注意轉彎 車應注意後方來車,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雙方因閃避不 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鈍傷、頭部撕裂傷1公 分、下背挫傷、胸椎第12節壓迫性骨折等傷勢,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與本院調解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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