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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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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4號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7號 原告兼被告 黃寳逸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原告兼被告 顏琨展 上列被告黃寳逸、顏琨展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45 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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