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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6號 附民原告 邱名荃 附民被告 陳中聰 上列被告陳中聰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28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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