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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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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丁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0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丁滿於民國112年6月10日15時50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隆田國小旁491875號燈桿對面 處,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機車作起駛時,原應注意車 前狀況,並謹慎操作車輛,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疏於注意,於啟動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暴衝,因而 撞及站立在前方路旁之行人賴○銘、郭○睿及廖○叡(均為99年 次),使賴○銘受有左手肘擦傷之傷害、郭○睿受有左小腿擦 傷之傷害、廖○叡受有左膝蓋擦挫傷之傷害(受傷部分均未據 告訴),詎被告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竟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 或等待警方前來處理,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嗣經警 循線通知被告於翌(11)日到案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已於113年1月11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 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揆諸上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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