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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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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南寧 選任辯護人 林琬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7061號、第37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 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 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 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將其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經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216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強制治療,期間為3年確定,且於113年2月15日送至彰 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強制治療中等情,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日113年執保療卯字第1號檢 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則被告既另案送強制治療中,可認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 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其另案強制治療執 行之日即113年2月15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強制 治療,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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