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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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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6345、25583、29812、29818、30459號)及移送併 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51、31940、319 41、31942、31943、31944、31945、31946、31947、31948、319 49、31950、31951、31952、31953、31954、20419、26364、309 18、32001、34049、29049、36330號、113年度偵字第1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129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俊雄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犯罪者常使用人 頭帳戶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用,且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 帳戶後,可用以取得詐欺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且 主觀上認識帳戶可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 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其對於提供帳戶雖無使他人持以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 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不確定 故意,於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桃園市中壢區某便利商店內 ,將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帳 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欣家」之成年 男子,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嗣詐欺集團所 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3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1犯罪事實欄所示之 方式,詐欺施昶宇等31人,使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 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時間,匯款(轉帳)如附表一編 號1至31所示之金額至林俊雄上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因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掩飾詐欺犯罪所得。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證人即被害人施昶宇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施昶宇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偵㈠卷第117頁)、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偵㈠卷第123至127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偵㈠卷第45頁)可以佐證。  ㈡證人即被害人郭月秀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臺灣銀行匯款 申請書(偵㈡卷第33頁)、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㈡卷 第35、3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㈡卷第29至30頁 )、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㈡卷第90、91、93 頁)可以佐證。  ㈢證人即被害人朱梅花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偵㈢卷第43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㈢卷第 55至58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㈢卷第27、33、35頁)可以佐證。  ㈣證人即被害人李文星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轉帳交易明細 (偵㈣卷第49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㈣卷第51至57 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㈣ 卷第79、83頁)可以佐證。   ㈤證人即被害人林文章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偵㈤卷第5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偵㈤卷第65至129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偵㈤卷第39頁)可以佐證。   ㈥證人即告訴人王文偉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新光銀行國內 匯款申請書(警㈠卷第6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㈠ 卷第9至20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㈠卷第 25頁)可以佐證。  ㈦證人即告訴人楊基湜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匯款申請書( 警㈡卷第29頁反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㈡卷第30至 34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㈡卷第18頁反 面)可以佐證。   ㈧證人即告訴人邱鳳騰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警㈢卷第45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警㈢卷第18頁)可以佐證。  ㈨證人即告訴人葉靜宜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臺灣企銀企業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㈢卷第4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㈢卷第57至63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㈢卷第22頁)可以佐證。             ㈩證人即被害人朱國華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警㈣卷第13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警㈣卷第25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楊豐澤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㈤卷第12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㈤卷第15至18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㈤卷第28頁反面)可以佐證。             證人即被害人廖彩珠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警㈥卷第24頁反面、25頁反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警㈥卷第26頁反面至39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警㈥卷第12、13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吳基男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彰化銀行匯款 回條聯(警㈦卷第3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㈦卷第 4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㈦卷第16頁) 可以佐證。     證人即被害人葉燕卿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警㈧卷第24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㈧卷第23 至3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㈧卷第7頁) 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黃宏文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警㈨卷第61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㈨卷第41 至67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㈨卷第37頁 )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吳瓊釵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匯款申請書及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㈩卷第8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 帳戶交易明細(警㈩卷第12頁反面、13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鄭雍錡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通訊軟體LINE 截圖(警卷第14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警卷第8頁反面)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李正全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交易明細查詢 (警卷第20、21頁)、通訊軟體LINE截圖(警卷第20頁) 、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5、26頁)可 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陳大慶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警卷第44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46 至7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6頁 反面)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蔡佳綾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警卷第42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 46至49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 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曾沁惠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警卷第20頁反面、第2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 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4、5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鄭水平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警卷第59、60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 第53至70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3 9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柳盈君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警卷第43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 34至37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1 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被害人徐姚瑞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第55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49至53頁、第57至63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76至77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宋志勤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第99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69至10 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78頁)可 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李錦珍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偵卷第35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 39至4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50 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被害人王清嘉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合作金庫商業 行匯款申請書(偵卷第5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偵卷第23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譚柳鶯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轉帳交易明細   (警卷第63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61頁、 第65至73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 43至144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被害人顏國樑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第4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51至53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76頁)可以佐證。            證人即被害人楊繼芬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存款交易明細 查詢(警卷第51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52 至60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頁 )可以佐證。  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震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附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卷第51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27至47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6頁)可以佐證。           被告林俊雄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 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完全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申設帳戶現實狀況,申設   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   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   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   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金融帳戶提供者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則應論以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 事裁定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㈢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行為,提供助 力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及 作為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犯行之用,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之幫助犯論處。  ㈣被告係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而未實際參與一般洗錢罪,所犯 情節亦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其減輕其刑要件較修正前(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嚴格,並未對被告較有利,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規定。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罪,在審判中自白,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案犯行,品行非佳;明知現今社會詐欺 犯罪層出不窮,仍提供其帳戶資料幫助他人作為不法目的使 用,助長詐欺之風,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欺集團 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事後尚未與被害人成立民 事和解或調解,賠償被害人損害;並審酌本件被害人人數、 幫助詐騙金額、所交付帳戶數量等犯罪情節、手段、所生損 害,兼衡被告犯罪後態度及其於本院自陳其教育程度為國中 肄業,從事工地板模工作,小孩16歲目前由他母親照顧,他 需撫養80歲母親,之前工作從工地2樓摔下來,現尚在治療 中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併科罰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 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犯罪事實 匯款/轉帳時間 金額(新 臺幣) 1 施昶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施昶宇佯稱可代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並要施昶宇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施昶宇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112年(下同  )3月9日9時29分許 ⑵3月9日9時30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2 郭月秀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月秀佯稱可投資股票當沖,並要郭月秀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郭月秀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2日10時42分許 ⑵3月3日9時12分許 ⑶3月7日9時31分許      ⑴30萬元   ⑵30萬元   ⑶15萬元     3 朱梅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梅花佯稱可教導投資,並要朱梅花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朱梅花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7日10時30分許 ⑵3月9日10時37分許 ⑴20萬元   ⑵30萬元 4 李文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文星佯稱可教導投資,並指示李文星註冊昌恆股票網站投資帳戶,使李文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6日11時3分許 ⑵3月6日11時6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5 林文章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文章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並指示林文章安裝百聯軟體並開戶,使林文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6日14時5分許 20萬元 6 王文偉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文偉佯稱可投資股票當沖,並要王文偉下載APP軟體「昌恆」,使王文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8日10時0分許 8萬元 7 楊基湜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基湜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楊基湜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楊基湜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8日11時0分許 10萬元 8 邱鳳騰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鳳騰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邱鳳騰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邱鳳騰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3日9時53分許 4萬元 9 葉靜宜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靜宜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葉靜宜下載APP軟體「昌恆」,使葉靜宜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8日9時56分許 30萬元 10 朱國華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國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朱國華加入LINE「昌恆方客服」,使朱國華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6日9時11分許 40萬元 11 楊豐澤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豐澤佯稱可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並要楊豐澤加入百聯投資app,使楊豐澤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投資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6日13時49分許 10萬元 12 廖彩珠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彩珠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廖彩珠加入百聯投資app,使廖彩珠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投資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7日9時15分許 ⑵3月8日10時7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3 吳基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基男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並提供APP軟體「昌恆」,使吳基男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7日13時32分許 10萬元 14 葉燕卿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燕卿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葉燕卿下載APP軟體「昌恆」,使葉燕卿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7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15 黃宏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宏文佯稱可投資股票當沖,並要黃宏文提供帳戶扣款投資,使黃宏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7日9時12分許 5萬元 16 吳瓊釵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瓊釵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吳瓊釵下載APP軟體「昌恆」,使吳瓊釵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7日11時37分許 ⑵3月8日10時47分許 ⑴9萬元   ⑵3萬元 17 鄭雍錡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雍錡佯稱可投資獲利,並要鄭雍錡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鄭雍錡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6日9時12分許 3萬元 18 李正全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正全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李正全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李正全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2日10時44分許 ⑵3月2日14時36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19 陳大慶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大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陳大慶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陳大慶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8日11時58分許 ⑵3月8日11時59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20 蔡佳綾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佳綾佯稱可投資股票當沖獲利,並要蔡佳綾下載APP軟體「百聯」,使蔡佳綾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8日11時6分許 10萬元 21 曾沁惠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沁惠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曾沁惠至「昌恆」網站投資,使曾沁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6日8時57分許 ⑵3月9日8時59分許 ⑴35萬元   ⑵36萬60  00元 22 鄭水平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水平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鄭水平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鄭水平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6日8時54分許 ⑵3月6日8時55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23 柳盈君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柳盈君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柳盈君並加入「百聯」投資網站,使柳盈君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7日9時24分許 10萬元 24 徐姚瑞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徐姚瑞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徐姚瑞加入「昌恆」官方客服群組,使徐姚瑞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6日11時3分許 ⑵3月7日9時18分許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25 宋志勤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志勤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宋志勤加入「百聯」官方客服群組,使宋志勤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8日10時3分許 5萬元 26 李錦珍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錦珍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李錦珍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李錦珍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7日12時31分許 5萬元 27 王清嘉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清嘉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王清嘉下載APP軟體「昌恆」,使王清嘉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3日10時13分許 26萬元 28 譚柳鶯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譚柳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譚柳鶯下載「百聯」投資平台,使譚柳鶯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⑴3月8日10時0分許 ⑵3月9日9時47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29 顏國樑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顏國樑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顏國樑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顏國樑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8日10時28分許 6萬元 30 楊繼芬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繼芬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楊繼芬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楊繼芬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3日9時27分許 2萬元 31 林育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育震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林育震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林育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 3月8日13時24分許 3萬5000 元 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 號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18685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㈠卷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0897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㈡卷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2369047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㈢卷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2719657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㈣卷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2001525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㈤卷 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200310172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㈥卷 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274673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㈦卷 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2441059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㈧卷 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469833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㈨卷 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2441059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㈩卷 1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40346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20016299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1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5670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14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警澳偵字第1120012898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1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1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56022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17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羅偵字第0000 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號刑 案偵查卷宗 警卷 1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210150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1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2004782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2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694722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2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345號偵查卷 偵㈠卷 2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83號偵查卷 偵㈡卷 2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12號偵查卷 偵㈢卷 2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18號偵查卷 偵㈣卷 2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59號偵查卷 偵㈤卷 2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51號偵查卷 偵㈥卷 2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133號偵查卷 偵㈦卷 2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0號偵查卷 偵㈧卷 2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674號偵查卷 偵㈨卷 3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1號偵查卷 偵㈩卷 3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21號偵查卷 偵卷 3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2號偵查卷 偵卷 3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22號偵查卷 偵卷 3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3號偵查卷 偵卷 3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056號偵查卷 偵卷 3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4號偵查卷 偵卷 3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430號偵查卷 偵卷 3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5號偵查卷 偵卷 3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436號偵查卷 偵卷 4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6號偵查卷 偵卷 4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931號偵查卷 偵卷 4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7號偵查卷 偵卷 4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950號偵查卷 偵卷 4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8號偵查卷 偵卷 4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01號偵查卷 偵卷 4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9號偵查卷 偵卷 4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330號偵查卷 偵卷 4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0號偵查卷 偵卷 4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331號偵查卷 偵卷 5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1號偵查卷 偵卷 5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882號偵查卷 偵卷 5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2號偵查卷 偵卷 5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238號偵查卷 偵卷 5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3號偵查卷 偵卷 5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273號偵查卷 偵卷 5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4號偵查卷 偵卷 5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419號偵查卷 偵卷 5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364號偵查卷 偵卷 5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918號偵查卷 偵卷 6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001號偵查卷 偵卷 6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49號偵查卷 偵卷 6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049號偵查卷 偵卷 6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129號偵查卷 偵卷 6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330號偵查卷 偵卷 6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29號偵查卷 偵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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