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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1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柏翰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2 年度易字第11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柏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柏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187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 於113年1月4日送達被告住處,並由其母親收受而生送達之 效果,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法定上 訴期間內之113年1月24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 狀內僅泛稱對原審判決不服,依法對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   ,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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