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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2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喜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侮辱案件,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43號中 華民國112年12月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喜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 日判決,並於112年12月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12年12 月21日已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 由,有送達證書1紙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 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 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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