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8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芳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2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義芳係告訴人林錦萍之配偶,二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林義 芳於民國112年4月19日21時49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6 樓之24住處,因細故與林錦萍發生爭執,林義芳竟基於傷害 之犯意,以徒手方式攻擊林錦萍之頭面部,並以腳踢方式攻 擊林錦萍之左側腰部、大腿及小腿,致林錦萍受有頭部挫傷 、左臉挫傷腫、頸部挫傷、雙手及左腳挫傷等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錦萍提告被告林義芳涉嫌傷害之案件,檢察 官起訴意旨認被告林義芳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林義芳之傷害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