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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竊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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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35號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英 謝吉興 前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 戴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佔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三三 五號、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刑事判決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 定之附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部分,顯係錯誤,揆諸前 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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