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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智易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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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宗叡 選任辯護人 歐致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0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 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 1份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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