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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209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瑞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定應執行刑之案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黃瑞宗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雖誤為記載「黃瑞宗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貳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惟此乃壹佰貳拾日、新臺 幣壹仟元之誤寫,是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就此之 記載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尚不影響,依據首 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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