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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琇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緝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琇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琇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 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附卷可憑;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到庭,又經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且被告迄今未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列免除具保責任 之情形等事實,亦有本院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 分局113年2月2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113年2月9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麻豆分局113年2月15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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