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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籃育成 選任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 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籃育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籃育成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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