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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瑋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瑋廷收受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3 號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 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發函命被 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月24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 函於同年2月2日送達於被告住所,並由同居人即其母親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上訴人至遲應於113年2月15日(11 3年2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為假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 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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