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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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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 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建源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 ,惟該刑事上訴聲明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 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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