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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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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融 具 保 人 黃旺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旺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孟融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黃旺賢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26日點名單、訊問筆錄、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 款書附卷足憑(見偵二卷第39至45、61至67頁)。詎被告經 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個人 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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