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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武泓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1 12年度金訴字第9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武泓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武泓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49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 本於112年11月8日以寄存方式送達被告住處,並於同年月00 日生送達之效果,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 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2月6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 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949號詐欺等案件判決,爰提起上訴,理由容後 補陳」,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 ,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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