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暐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暐喆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2 年11月9日收受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後, 嗣經其於112年11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然核其聲明上訴狀 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 3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嗣被告於113年1月25日收受該 裁定乙節,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參,被告迄 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 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