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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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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孟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調偵字第20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2年度交簡字第3592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 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之,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賴孟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趙炎村於本院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依據前 述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2021號   被   告 賴孟珊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孟珊於民國112年1月13日16時8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重機車附載楊翰林(賴孟珊、楊翰林受傷部分,均未提出 告訴),沿臺南市北區臨安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行經 臨安路1段與成功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 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當時為日間有自 然光線,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 然闖越紅燈進入路口,此時適有趙炎村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機車,沿成功路由南往北方向駛來,致賴孟珊之車輛 車頭與趙炎村之車輛車頭發生碰撞,致趙炎村受有外傷性蜘 蛛膜下腔出血之傷害。賴孟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 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趙炎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孟珊、告訴人趙炎村於警詢之供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暨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錄影 檔案光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二、核被告賴孟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 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 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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