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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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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吳秉閎對被告郭文賓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 回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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