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2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757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交 簡字第257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智元於民國000年0月0 日下午3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沿臺南市佳里區未命名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民安里 同安寮2-17號旁岔路口時,本應注意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 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天候晴,乾 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行進,適告訴人黃盈蓁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未命名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而至,遂發生碰撞肇事,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告訴人因而受 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右側第二及第六肋骨骨折、左側第三 至九肋骨骨折、合併兩側血胸骨盆骨折、左肩挫傷、肌腱損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 調解筆錄1份可參,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之情,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紙等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