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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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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馨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爰審酌被 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已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8號   被   告 張文馨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縣○○鄉○○00○0號             居○○市○區○○路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馨於民國112年6月9日11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東區崇善路由西向東行駛,行經臺南 市東區○○路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適有吳振齊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 客車處於同車道前方停等紅燈,張文馨之自小客車剎車不而 撞擊吳振齊之自小客車之車尾,致吳振齊之小客車復向前追 撞由蔡宗曄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未提出告訴) ,造成吳振齊受有右腰部、右頸部拉傷等傷害 二、案經吳振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文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告訴人吳振齊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證人蔡宗曄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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