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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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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林陳月英 被 告 陳宜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六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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