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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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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楊如婷 被 告 廖語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 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 及判決,故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 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 而終結,已無繫屬,且尚未上訴,無程序可資依附,自不能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 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語庭所涉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 第247號),係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刑 事簡易判決可稽。茲原告楊如婷於113年2月6日,始具狀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同日收文在案,此有本院收文 章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 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 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 回。至原告如仍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應另循民事訴訟程 序為之,或嗣於本件刑事上訴程序中再依法請求,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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