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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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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謝文凱 被 告 蔡榮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8號被告蔡榮福因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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