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盟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玖壹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盟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有該案緩起訴 處分書在卷足稽。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檢驗後淨重0.391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632號)係 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附卷足證,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 節,業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 定。另本案扣案毒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後,認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91公克) ,有該院110年12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22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卷 第55頁),因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 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 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