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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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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一 點二八三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110年9月 29日17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南區中華西路1段2巷口,查獲被 告陳永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持有之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283公克)。被告上開施用 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26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 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3年1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足參。又扣案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1.297公克、驗 餘淨重1.283公克),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 上開時、地,查獲為被告所持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扣案物經送鑑定,確實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1紙存卷可查,並與被告警詢供述該扣押物為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等情相合,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無疑,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1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 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 收銷燬之。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是揆諸首揭說明,聲 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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