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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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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前總毛重參貳點貳參公 克,驗前純質淨重貳玖點參參公克、含包裝袋伍只)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慶祥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 799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5包 (驗前總毛重32.23公克,驗前純質淨重29.33公克),經送鑑 定之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9年10月12日刑鑑字第0990125914號鑑定 書在卷可參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之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項前段及 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至含有上揭毒品 空包裝袋本身,因係供盛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以何種方式 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其內勢必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 法析離,亦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確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9年 度偵字第1179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民國99年10月12日刑鑑字第0990125914號鑑定書在卷可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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