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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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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2 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 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 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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