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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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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水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6517號偵查卷宗無誤。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 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 ,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因部分毒品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 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沒收數量 (包) 驗前淨重(公克) 驗後淨重(公克) 一 海洛因(粉塊狀) 6 21.22 21.17 二 海洛因(粉末) 3 1.61 1.58 三 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 0.868 0.857 四 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 0.191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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