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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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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坤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殘渣夾鏈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坤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 毒偵字第236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 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11月3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3893號 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2年1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 該案查扣之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244公克),經送鑑定 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坤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殘渣夾鏈袋1個,經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毛重0.244公克)乙情 ,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17 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該殘渣夾鏈袋因 與其內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應整體視為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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