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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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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瑋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檢驗前總淨重肆點參肆伍 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瑋傑涉犯112年度毒偵字第1912號違 反毒品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 偵緝字第375號、第376號、第377號、第378號等案件之不起 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報結。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4包(檢驗前總淨重4.345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 3.2548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945號),經檢驗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 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 聲字第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12年9月20日因無繼續 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緝字第375、376、37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12號偵查卷第12 6頁),本件被告於112年8月15日9時許,在臺南市○○區○○000 ○0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在上 揭觀察、勒戒前所為,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為 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又被告於112年8月15日13時45分 許及同日14時15分許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共計4包(見上開偵 查卷第7、9頁)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檢驗前總淨重4.3455公克,總純質淨重3.2548公克),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足憑(見上開偵查卷第1 17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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